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1-13 14:00:52
本案主旨:根据法院判决和律师分析,闫某某与聚聚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其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支持。另外,易任公司作为第三人与本案处理结果具有法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第三人可参与仲裁活动。法律分析;基本案情。闫某某主张于2018年12月15日开始在聚聚公司工作,工作地点为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九九饭馆。2019年1月,闫某某在工作中受伤。2018年12月17日,闫某某与易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效期自2018年12月17日至2019年6月16日,其中前1个月为试用期。经查,聚聚公司与易任公司签订《业务外包合同》及《业务外包协议补充备忘录》,闫某某作为外包项目人员被派至聚聚公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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