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户口迁移是我国户口登记制度实行常住户口登记原则。公民常住地发生变化后,应当将户口迁移到现住地,即户口迁移。
户口迁移包括以下三种形式:
1、迁移。凭户口簿和公民身份证直接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属于婚迁的,必须附结婚证、计划生育证明等复印件;属于分房、买房、建房的,必须附房产证复印件;
2、所间迁移。凭户口簿和公民身份证到派出所办理准予迁入证明。凭入户派出所出具的准予迁入证明,到迁出派出所办理《市内迁移证》,再到入户派出所办理迁入手续;
3、跨区迁移。凭户口簿和公民身份证到入户派出所申请,填写《入户申请表》,派出所受理后提交分局审批。经分局批准后,凭入户派出所出具的准予迁入证明,到迁出地派出所办理《市内迁移证》,再到入户派出所办理迁入手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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