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结婚证需要的证件如下:
1、内地居民
(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
(2)本人无配偶及与对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2、港澳台居民
(1)本人身份证、有效通行证;
(2)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及与对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3、华侨
(1)本人有效护照;
(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及与对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或者中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及与对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4、外国人
(1)本人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内地居民办理结婚证的,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内地居民同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在中国内地办理结婚证的以及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办理结婚证的,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
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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