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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中介费是否可要求退还

来源:懂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3-10-24 04:3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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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中介费是否可要求退还

非因买卖双方违约房屋中介费可要求退还。因卖方或买方违约导致房屋成交出现纠纷的,中介费不予退还;因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导致房屋成交出现纠纷的,中介费可以退还。一、居间合同的注意事项。1、合同名称;如果合同中所约定的服务确为居间服务,则应在合同中进行明确,要避免出现相混淆的内容(如委托代理服务等),同时合同名称最好也明确为居间合同。2、居间服务的合法性。要分析所约定提供的居间服务是否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避免导致合同无效。3、合同相关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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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非因买卖双方违约房屋中介费可要求退还。因卖方或买方违约导致房屋成交出现纠纷的,中介费不予退还;因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导致房屋成交出现纠纷的,中介费可以退还。一、居间合同的注意事项。1、合同名称;如果合同中所约定的服务确为居间服务,则应在合同中进行明确,要避免出现相混淆的内容(如委托代理服务等),同时合同名称最好也明确为居间合同。2、居间服务的合法性。要分析所约定提供的居间服务是否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避免导致合同无效。3、合同相关主体;

非因买卖双方违约房屋中介费可要求退还。因卖方或买方违约导致房屋成交出现纠纷的,中介费不予退还;因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导致房屋成交出现纠纷的,中介费可以退还。

一、居间合同的注意事项

1、合同名称

如果合同中所约定的服务确为居间服务,则应在合同中进行明确,要避免出现相混淆的内容(如委托代理服务等),同时合同名称最好也明确为居间合同。

2、居间服务的合法性

要分析所约定提供的居间服务是否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避免导致合同无效。

3、合同相关主体

必要时合同中应对委托人和居间人的情况进行适当说明,以避免将来因签约主体问题而产生争议。除了委托人和居间人,合同中还可能涉及其他相关主体,而其他相关主体可能会关系到居间目的的实现。因此,在合同中要注意进行相关约定。

4、居间类型

居间通常包括报告居间和媒介居间。报告居间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媒介居间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如果居间类型约定不明,可能导致将来无法确认居间人是否成功提供了居间服务,进而确定居间人是否有权获取居间报酬。

5、居间服务内容

合同中应将居间人提供的具体居间服务内容约定清楚,同时,应约定居间服务提供成功,即实现居间目的的标准(注意对日后可能出现的变更情况进行约定,如委托人与相对人在居间人的居间下签订合同后又另行签订协议对原合同进行了变更)。此外还可约定居间人提供居间服务的期限、方式及证明方法。这样可避免将来因是否提供了居间服务及是否实现居间目的而产生争议,从而维护当事各方的利益。

6、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

合同中可约定委托人所关注的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及居间人的主要义务,如居间人应负责收集有关合同相对人的资质、有关业务的合法性、真实性、可靠性等资料,并如实告之委托人。这样便于将来确定居间人是否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了虚假情况,从而确定是否可拒绝支付居间报酬并要求居间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7、居间报酬

合同中应对居间人成功提供居间服务后的报酬进行约定,并对报酬的支付者和支付方式进行约定。

8、违约责任

为便于在日后纠纷中保护守约方的利益,合同中应对违约责任进行约定。

二、房屋中介未提供合适的房源,是否需要支付中介费

房屋中介未提供合适的房源不需要支付中介费。中介作为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即使中介合同中有规定,无论是否促成交易,均要求委托人支付中介费,这样的约定都也是无效的。

三、居间违约条款

对于受公司委托的居间人,期货公司按照居间合同的约定向其支付报酬。居间人独立承担基于居间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居间人不属于期货公司工作人员。客户通过期货公司提示已明知期货公司从未授权或默许非期货公司工作人员以期货公司的名义从事期货业务经营交易行为,如果客户决定以书面或口头方式与居间人或其他人员订立有关委托下单或收益分成等任何约定,期货公司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居间人违反合同约定义务的,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目前,我国各地方房产交易管理部门一般都印制了对二手房交易起指导作用的房地产买卖居间服务合同,律师通过对这些合同中有关居间方的义务进行总结后发现,合同中一般规定了居间人的以下几点义务:

1、报告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机会;

2、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与订立合同有关的事项;

3、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

4、为买卖双方提供办理相关过户手续、代交付房屋等服务的义务;

5、保密的义务。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规定: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里的“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应指的是有关房屋的权属情况、面积、售价、质量等房屋重要信息,而不能扩大理解为所有的房屋信息。而且应当注意居间人的赔偿责任仅仅限于故意隐瞒和提供虚假情况两种情况。如居间人为了促成交易,故意隐瞒房屋主体遭到破坏,或帮助卖方隐瞒卖方无房屋所有权的事实,这些情况下居间人应当赔偿买方损失。另外,居间人是否有义务核实房屋的自然信息,并向买房人报告呢。对于这一点,实践中有很多不同的理解,从而导致纠纷的发生。律师认为,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居间人的主要目的和任务是促成交易,虽然居间人要促成交易不可避免的要向买卖双方报告一些房屋信息,但是这并不能免除买卖双方对房屋信息进行核实的义务。如果买卖双方对在订立买卖合同前对房屋的有关信息认真核实,即便居间人不报告也不会导致买卖双方的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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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中介费是否可要求退还

非因买卖双方违约房屋中介费可要求退还。因卖方或买方违约导致房屋成交出现纠纷的,中介费不予退还;因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导致房屋成交出现纠纷的,中介费可以退还。一、居间合同的注意事项。1、合同名称;如果合同中所约定的服务确为居间服务,则应在合同中进行明确,要避免出现相混淆的内容(如委托代理服务等),同时合同名称最好也明确为居间合同。2、居间服务的合法性。要分析所约定提供的居间服务是否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避免导致合同无效。3、合同相关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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